一份详细的遗嘱并不必然等同于完美的财富传承方案,且该传承发生在被继承人身故后,由于被继承人失去对家族的控制力,往往导致后代争产。遗嘱在继承的时候,其最为普遍性的问题是继承权公证,它需要全部继承人共同配合前往公证处进行办理,需要每一位继承人录音、录像、签字同意遗产分割方案,直到领取继承权公证书后,才能进行遗产过户。
案例6:于先生早年白手起家成立了自己的医药公司,生意做的红火,十几年间也攒下了不少的财富。但刚过50岁的他被查出是癌症晚期,为了自己身故后还能够照顾到自己的家人,他立下遗嘱:自己身故后,全部资产的100万由前妻所生的大女儿继承,其余的所有财产都由现任的妻子继承并合理支配,本着对妻子的信任,希望她能够为自己80岁的父亲养老、给小儿子无微不至的照顾、对自己的兄弟姐妹提供帮助。而后将遗嘱进行了公证,以为这样就可以高枕无忧,无所顾虑。
一年后于先生过世,当依照遗嘱开始进行财产分割时,由于只有100万是属于大女儿的,其余的所有资产都未做明确分配,全部由现任妻子继承支配,而她也并未按照委托人的意志给予于先生家人生活上的照顾。先是赶走了80岁的父亲,而后一直拖欠100万的继承款,之后就是将房产陆续变现……
针对于先生这样的高净值客户,常年忙于奔波,无暇顾及传承,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无法预测。其实,于先生可以将自己的全部资产设立家族信托,并且将自己想要照顾到的家人都设定为信托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法》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根据于先生的意愿行使权利,代替他照顾家人,并且除于先生本人外其他人无权更改信托计划。信托引发的资产转移发生在于先生生前,于先生有充分时间促成家族成员接受该安排,且其生前可以随时调整安排不妥之处,减少家庭矛盾。家族信托实现的传承效果远远要好于上述他所立下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