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37
客服热线
工作日
8:30-17:30
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