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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