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第 1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